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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武术竞赛规则之演变

一、武术竞赛规则的变化
我国的《武术竞赛规则》共进行了8次修改,其中:
1.1959年的《武术竞赛规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科学的、系统的武术规则,是武术竞赛实现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利于其技术水平的提高。
2.1960年的《规则》,除将1959年《规则》的章节序列进行调整外,仅在“自选套路的内容数量”和“套路速度的规定”等方面做了一些小小的改动。
3.1973年制定的《规则》,首先将评分标准改为按技术内容分类,分别给出一定的分值,以长拳为例:“劝架”的分值为3分,“平衡、跳跃、翻转”的分值为2分,“劲力”的分值为2分,“协调、精神、节奏、方法、武术风格”的分值为2分,“套路结构”的分值为0.3分,“出色完成难度动作和创新难度动作”的分值为0.7分。其他项目也按类似的方法给予了相应的分值。这样,使裁判员根据运动员在完成不同类别的技术时所出现的错误和失误的严重程度,按照标准扣分,有利于裁判员的评分,同时也能更好地引导武术技术的发展。
1973年《规则》中设置了“出色完成难度动作和创新动作的评分”,其分值为0.7分。“难度”一直是武术界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武术特有的功架、劲力、身法、步法、腿法等为武术真正的难度;也有人认为武术中跳跃、翻转等灵活性较高的动作才是武术的难度。《规则》中说:“完成套路结构和难度动作(跳跃、翻转、平衡等)时,表现了出色的技术,分辊给予0.1到0.4”;“运动员在自选套路中,突破了历届武术竞赛中的难度,而出现了新颖的难度动作,应给予0.1到0.3的鼓励分”。《规则》在“难度动作”后将“跳跃、翻转、平衡”用括号圈住,实际上就是对“难度动作”的诠释。当“旋子转体360º”、“旋风脚接叉”等难度动作出现并得到认可,使武术套路向跳跃、翻转等快速灵活面发展。但“难度动作”的制定又带来了消极影响,运动员只注重向跳跃、翻转等灵活性方向发展,而忽视了武术基本规格、劲力、方法、攻防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当时难度动作只停留在“旋子转体360º”上,还未出现新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武术界人士的关注。
4.1979年的《规则》,较1973年的《规则》,有许多重要的改动。
《规则》保留了按技术分类分别给予分值的方法,但对各类分值进行了调整。将长拳及剑术、刀术、枪术、棍术的各类分值改为“动作规格”6分;“劲力、协调”2分;“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2分。并规定动作与要求按“轻微不符”、“显著不符”、“严重不符”的不同级别的标准来扣分。其中,将“动作规格”放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平衡、跳跃、翻转”,在《规则》中的地位也不那么突出了。
《规则》取消了关于“难度动作”设定的规定,并列出一些限制动作,如:“旋子转体360º”、“侧空翻”等常见的跳跃、翻腾动作。规定在一个套路中“限制动作只允许做一种,出现一次,亦可不选”。如超出规定,每出现一次扣0.2分。从1973年对“难度动作”给予“加分”,到1979年某些动作给予“限制”,说明当时套路中跳跃、翻腾动作的数量太多,已影响到武术技术正常、全面的发展。
在完成套路的时间方面,《规则》规定“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不得超过1分20秒”,至此,《规则》只规定完成套路时间的下限,不再规定上限。
5.1984年的《规则》把竞赛项目中的其他拳术、器械进行了分类。如其他器械:第一类,单器械;第二类,双器械;第三类,软器械。而不再把各种其他拳种或其他器械混为一谈。《规则》还对“比赛时出现喊叫声,像形拳出现低级趣味动作”这些意外情况加以处理。
《规则》不仅确定了器械的长度,还规定了刀、剑的重量,以及刀彩和鞭彩的规格等,使规则的制定日趋完善化。
6.1991年的《规则》,增加了“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赛后示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抱拳礼:双腿并步站立,左拳右掌在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掌与胸间距离为20~30厘米”的条款,开始注重培养运动员的武德修养。
在评分方法上,《规则》规定“裁判长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规则》还赋予裁判长有“调整分”和“加减分”的权力。
在自选套路中,新设有“其它规定”,如“在所有竞赛套路中,只允许选做一种劈叉腿法,出现一次,亦可不选”;“在所有竞赛套路(南拳除外)中,只允许选做一次跪步,亦可不选”等。这些规定又一次限制了套路的编排动作,使武术套路不断向正确轨道上发展。此外,《规则》对步形、手形、平衡组别进行了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并规定任何器械的反柄不得装弹子等带响物,任何器械除安装起固定作用物品外,不得有任何附加物。
7.1996年修订和施行的《规则》,具有较大的改动。
首先,《规则》首次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以及对各单位领队、教练和运动员行为的监督。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为改善赛我,维护竞技武术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增加了总裁判长“发现裁判员在评分中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有权责成裁判长进行调整”;“在宣布最后得分之前,有权直接进行调整”。同时,还增加了“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有处罚的权力”。
第二,将裁判员分成两组,一组打动作完成分,一组打演练水平分。这种分别评分的方法,克服了裁判员任主观印象评分的弊端。
第三,《规则》规定套路的起评分为9.8分,明确规定创新难度的分值为0.2分,目的是促进竞技武术向着“高、难、新、美”的竞技方向发展。增设这一内容,是为了提高套路的观赏性;同时,增强裁判评分的客观性和区分度。
1996年《规则》的出台,使武术竞赛规则有了质的改变,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武术竞赛机制,从而为武术进入奥运会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8.随着武术运动的发展,武术在世界上的影响日渐扩大,为了将带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点的武术顺利推进奥运会,国家武术竞赛规则制定者,结合奥运会竞赛规则的一般特点,在2002年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分裁判员由1996年的两组分为A、B、C3组,由评判动作质量分的裁判员3名(A组),评判演练水平分的裁判员3名(B组)及评判难度分的裁判员3名(C组)组成,这样细致的分工使裁判员评分更加准确、客观,从而减少了主观上的不利因素,对比赛的公正、准确性有较大的帮助;
第二,自选项目(长拳、太极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的各项比赛的满为10分,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5分,演练水平的分值为2分,难度分值为3分;其他拳术器械、对练、集体项目的满分均为10分,其中动作质量分值为5分,演练水平的分值为5分。由此可见,所有项目的动作质量分值与原先规则的分值相比分值缩小,其划分的范围(动作规格其它错误的扣分标准)更细,所占的分值比例就愈小。而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均分为3个档次9个分数段,有助于B组裁判的分数的评定;
第三,由于1996年《规则》设置了指定动作,造成了套路形式模式化严重,个人风格特点不突出的弊端,因此,新的《规则》结合奥运会项目中的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表现难、美娱项目的规则特点,取消了指定动作,把难度动作的等级分为A、B、C3级,每个等级又划分了各自的难度系数,使其难度指标更回量化。同时把创新动作难度的申请提高到B组(含B组)以上的动作难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运动员的技术潜能,促进竞技武术朝着“高、难、新、美”的技术方向发展。
目前,新规则的出台已开始在武术竞技赛场上应用,它的制定模式已经与国际体坛规则相适应,对武术能否进入奥运会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对武术运动发展总趋势的影响
从《武术竞赛规则》发展的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武术运动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发展的。武术套路竞赛从上世纪50世纪一招一势地演练到变化更加复杂、动作更加灵活;从跳跃能力较差,动作不能腾空到现在优美的空中造型;从以只重视攻防技击性为主到今天以从外形到内涵全面提高,既注重攻防意识,又注重观赏价值;特别是强调了竞技武术的规则,以公平竞赛为目的,提出了分块打分和量化打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和进步。上世纪50年代的运动员多数基本技术较好,在手形、手法、步形、步法、身形、身法、腿法、功力等方面都受过严格的训练,姿势工整、力法突出、攻防意识较强,在演练套路的过程中较好地体现出了攻防特点,而武术运动要走向奥运体坛,就必须适应奥运会的比赛规则,增设“指定动作”和“创新难度”,并且需要结合奥运会规则的一般特点,把难度动作像体操、跳水等项目一样设定难度系数,运动员可结合自己的特点进行选择。这样,武术与奥运会既接上了轨,观众又能欣赏到风格迥异、形式多样的武术套路表演,从而不断推动竞技武术向着“高、能、新、美”的方向发展。
三、对培养运动员武德的影响
1991年的《规则》加入“运动员上场须向裁判长行抱拳礼”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把“武德”教育渗透到武术竞赛中。习武德为先。武德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武术修身养性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习武者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千百年来,武术与武德相伴而行。中国武术历来强调练武与修身养性的高度统一,始终把武德教育放在首位。
在第九届全运会上,我们可以看到武术对练的服装有了很大的改变,不再是拘泥于“灯笼裤”等传统的武术服装,可见武术政策已经放宽。诸如适当地放开对服装、配乐等增强艺术效果的因素的限制。使武术运动可以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向着健康的方向自由地发展。
武术规则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促使现代武术运动在错综复杂的进程中逐步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在发展速度、增强专项力量、全面提高技术水平和变化的基础上,又向更高境界迈进了一步。其具体表现为:要求从事武术运动的运动员在力量、速度、技巧、体能等各方面能够进行有机结合,对运动员的技术要求更加全面,表现风格更加独特,身体素质要有明显提高,心理素质训练过硬,文化素养能够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我国《武术竞赛规则》之演变所带给我们的启示。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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